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2123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