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2123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