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

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002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街6号4幢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3777524XU。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代理人:***,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实际营业地成都市高新区理想中心3栋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423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捷达牌汽车已于2019年2月26日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忠
审判员*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