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江**街6号4幢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3777524XU。
法定代表人:黄河,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万**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0157872。组织机构代码:70901578-7。
法定代表人:雷丽容,经理。
本院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3788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4月7日、5月13日、5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修建大楼还有部分尾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东兴区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款58万元(包含欠款及利息、执行费等),东兴区相关部门已签收,但口头回复因审计暂不具备付款条件,后续有进展了再联系本院。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亚君
审判员 蔡利霞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