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欣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1676号
原告: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市欣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张湾桥社区域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欣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十堰市欣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欣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