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5127号
原告:北京泽信融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19层2**2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5月21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北京泽信融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北京泽信融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泽信融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泽信融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