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星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武侯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强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雍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广东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