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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91民初1666号 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8M,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蝴蝶广场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G,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小米山路12-20号(中国电信桃花坞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博电竞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博电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交付的35台电脑中的RTX20708GB**更换为正品七彩虹RTX306012GB**;2.如被告不能按上述品牌型号更换,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6000元(7600元/片×35片);3.被告按上述品牌更换或者赔偿损失后,原告再将原先35台电脑中RTX20708GB**退还给被告;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电脑设备(其中铭瑄品牌的**RTX2080TI11GB电脑20台、RTX20808GB电脑28台、RTX20708GB电脑35台),总价款102万元。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8月1日分别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付款40.8万元、60万元。2019年8月初,被告交付上述电脑整机时,通过软件测试显示**型号,原告基于信任予以接收。2021年4月,2070**损坏,因被告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原告将该**寄回铭瑄品牌厂家进行**。2021年4月15日,铭瑄品牌厂家告知原告该**为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专业人员检测发现,被告提供的RTX20708GB**无品牌商标LOGO、无产品序列号,均为假冒铭瑄品牌的伪劣产品。由于铭瑄品牌的2070型号**已停产,原告同意可以更换为七彩虹品牌的**。目前,二线品牌七彩虹RTX306012GB无锁**的单价为每片7600元。原告故诉请法院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宜博电竞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购销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价单、询价函、报价函、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院其他证据材料作综合判断认证。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35台电脑中2070型号的**是经公司原股东介绍在一个人处购买,供货是简易包装,未发现有序列号。原、被告所签合同的附件中所载明的**并约定为有锁或无锁版本。被告于2019年8月初交货时,通过第三方***软件对设备进行了检测,原告当场确认无误后接受,现交付至今已2年多,原告也未在验收交付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目前铭瑄2070型号**确已停产,被告同意用七彩虹或影驰品牌的**进行更换,但不同意原告只限定七彩虹单一品牌进行更换。目前**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淘宝网、京东网最近显示七彩虹RTX3060同类型号单价为4399元(公司大批量采购还可以降至3900元),故被告如果更换不了同意按3900元/片进行赔偿。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价款为1018435元,原告已付1008000元,尚欠被告10435元付,应当抵扣。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照片打印件、装机配置单、报价单等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作综合判断认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宜博电竞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球类、棋牌类、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的筹办、组织、管理,组织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2019年5月,原告宜博电竞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电脑组装销售事宜,总额102万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8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接甲方通知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612000元,全款到位后乙方安排设备定购,价款包括设备、部件、安装、调试和设备保修、维护费用等;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及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当面确认签字验收,乙方在设备入场后10个工作日内调试完毕,工程结束后将根据双方确认的书面验收单;如提供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构成为违约,乙方应承担更换、重做、**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等。该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中载明铭瑄品牌的**RTX2080TI11GB电脑20台、RTX20808GB电脑28台、RTX20708GB电脑35台,其中RTX20708GB**单价为3200元(质保3年)。 2019年5月22日、8月1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008000元。2019年8月,被告向原告整机交付合同约定的电脑设备并当场进行了软件测试,原告予以接受。原告开设网吧提供上网游戏服务。 2021年4月,因一台RTX20708GB型号**出现故障,原告将其邮寄至品牌方铭瑄厂家进行**。铭瑄厂家收到该故障**经查检后认为此并非铭瑄品牌正品**,故拒绝售后**服务。原、被告为涉案**的更换及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因协商未果,原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公司自认所涉35台电脑中原配置的“RTX20708GB”**是通过公司原股东的介绍向一个人购买,当时所供的**是简易包装,未发现有序列号或不清楚是否有序列号;目前铭瑄品牌RTX20708GB**已停产。所涉合同实际履行价款为1018435元,原告现尚欠被告货款10435元。 另查明,2021年4月,原告在南京市××路百脑汇进行询价时,南京市玄武区鑫挚鸿电子产品经营部曾向原告出具一份报价单,载明:二线品牌七彩虹2070型号显单价为5500元/片;七彩虹3060型号**(无锁)单价为7600元/片。 2021年7月2日,原告又向上海天喜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喜公司)发出询价函一份,就铭瑄品牌RTX2070**或同性能**进行询价,载明主要内容有:铭瑄品牌RTX2070**是否已停产?如未停产,请对全新铭瑄品牌RTX2070**价格报价;如已停产,请对现行生产的与其同性能**报价(要求含税、运输费)。天喜公司于次日回复报价函称:铭瑄品牌RTX2070**现已停产,现行生产的与铭瑄品牌RTX2070同性能的**为RTX3060,该**单价5400元。根据天喜公司网页介绍,该公司系商科集团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整个华东区域。 被告也曾向京口区名匠电子数码经营部进行询价,该经营部出具一份2021年7月1日装机配置单,载明:**RTX306012g七彩虹单价4000元、RTX306012g影驰单价4050元、RTX306012g铭瑄单价3900元,RTX20708g铭瑄、RTX20708g七彩虹、RTX20708g影驰等2070型号均停产无货。 另被告还曾向南京海依天电脑经营部询价,该经营部出具的报价单载明:**七彩虹RTX2070、铭瑄RTX2070停产停售,七彩虹RTX3060单价4200元、铭瑄RTX3060单价4000元等。 2021年12月2日当庭通过淘宝和京东查询显示,七彩虹RTX3060UltraWocLHR**单价为4399元。 另查明,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科公司)旗下的铭瑄品牌**,始创于2002年,主要是为电竞玩家提供电竞游戏**,即当**开始运行虚拟货币挖矿软件进行哈希算法的时候,**就会自动降低显存频率来锁住算力。“有锁**”仅仅是针对虚拟货币进行哈希率限制,而对于不运行挖矿软件的游戏玩家来说则不会有影响。 **型号前缀RTX表明该**是***高性能系列**。锁算力**会标注后缀“L”或“LHR”。 本院认为:原告宜博电竞公司与被***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提供配置了铭瑄品牌型号RTX20708GB**的电脑35台。**是计算机最基本的配置,也是最重要的配件之一。2019年8月,被告整机交付后,原告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查。由于**品牌及显存等一般只是通过相关软件进行测验,而不是拆开整机查验序列号(即检查包装盒上标签序列号和**后面标注的序列号是否一致),用户很难发现**是否二手翻新或非正品。综合双方交易性质、目的、方式、习惯、**的性质、安装、使用情况、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自身技能、合理注意义务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合理期间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间。原告现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所涉35台电脑中“RTX20708GB”**无品牌商标LOGO,也无序列号,并非铭瑄品牌的正品**,而被告除自认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该批涉案**外,也未能提供所涉**后面标注的序列号与当初正品包装盒上标签序列号一致的相关证据,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所涉“RTX20708GB”**并非铭瑄品牌正品**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未按约提供品牌型号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铭瑄品牌的RTX20708GB**已停产,而原、被告现均认可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为同性能**,因此本院主张以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进行更换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铭瑄RTX20708GB**”并未区分“有锁”还是“无锁”,况且“无锁”即不锁算力**主要是为了运行挖矿软件挖掘虚拟货币时不降低显存频率,而在电脑上运行挖矿软件不仅将消耗大量电力、造成碳排放,而且所挖掘的虚拟货币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相关从事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已被全面禁止。原告采购该批电脑是用于开设网吧提供上网游戏服务的需要,而对于不运行挖矿软件的游戏玩家来说,“有锁”还是“无锁”版本的**对游戏体验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告关于主张以不锁算力**的价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原、被告对替换**的询价以及庭审辩论结束时的淘宝和京东查询到适时价格,酌定单片赔偿损失为4399元,即如被告不能以七彩虹RTX306012GB**进行更换,则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965元(4399元/片×35片),折抵原告未付货款10435元后,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43530元。被告履行更换或者赔偿义务后,应当自行至原告处取回原交付的非铭瑄品牌的的RTX20708GB**,原告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交付给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35台电脑中的RTX20708GB**更换为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 二、如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应立即赔偿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530元; 三、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或第二项义务后,应自行取回原RTX20708GB**,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应提供必要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290元(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已预交655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2436元、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4元。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上诉须知及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第三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三、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上诉状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0 50 1≦X≦10 2.5%-200 10≦X≦20 2%+300 20≦X≦50 1.5%+1300 50≦X≦100 1%+3800 100≦X≦200 0.9%+4800 200≦X≦500 0.8%+6800 500≦X≦1000 0.7%+11800 1000≦X≦2000 0.6%+21800 X≧2000 0.5%+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