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1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Y5G7Q8M,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蝴蝶广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WD7HC4G,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小米山路12-20号(中国电信桃花坞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无法达到赔偿宜博公司损失的法律后果。1.***公司应按照7600元/片的价格进行赔付,并取回原交付的RTX2070**。双方原合同约定的“铭瑄RTX20708GB**”已停止生产,现有的同性能**应为RTX3060**,如七彩虹**战斧RTX306012G、七彩虹**战斧RTX3060DUO12G(双风扇)、七彩虹网驰**RTX3060电竞12G,该部分**为不锁算力的**,经宜博公司向南京市珠江路百脑汇询价,七彩虹3060型号**(无锁)单价为7600元/片,***公司应按照改价格进行赔付。2.如***公司按照4399元/片的价格赔付,***公司不得取回原交付的RTX2070**。4399元/片的价格是指RTX3060有锁**,***公司交付的RTX2070**不锁算力,但为非正品水货**,该**性能加上“RTX3060有锁**”才能等同于“RTX3060无锁**”的性能。二、由于***公司提供非正品水货**,甚至还冒用“铭瑄”品牌的商标,存在过错,其向宜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具有惩罚性。因宜博公司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宜博公司主张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宜博公司要求按照7600元/片的价格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宜博公司在一审中的第一项请求是要求变更正品七彩虹RTX306012GB**,只有***公司不能更换时,才涉及到具体赔偿问题。目前,该案尚未生效,***公司尚不负有履行更换**的义务,更谈不上需要进行赔偿。2.即使***公司不能够按照一审判决更换新的**,***公司认可进行赔偿的价格为4399元/片,该价格是宜博公司第一次向电脑经销商进行询价的。2021年7月2日,宜博公司向铭瑄品牌华东区代理商询价,亦自认价格是5400元/片。2021年12月2日,宜博公司当庭查询京东单价同性能**的价格为4399元/片,该价格一直在波动,而该价格目前已呈下降趋势,宜博公司要求按照7600元/片价格赔付也与事实不符。3.宜博公司上诉主张**存在有锁和无锁的区别,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并不区分有锁和无锁,现宜博公司要求按照无锁的**价格作为赔偿依据,没有事实依据。4.如***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更换了**,或赔偿了相应的**价格,宜博公司负有协助退还RTX20708GB**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将原交付的35台电脑中的RTX20708GB**更换为正品七彩虹RTX306012GB**;2.如***公司不能按上述品牌型号更换,需赔偿宜博公司经济损失266000元(7600元/片×35片);3.***公司按上述品牌更换或者赔偿损失后,宜博公司再将原先35台电脑中RTX20708GB**退还给***公司;4.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宜博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球类、棋牌类、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的筹办、组织、管理,组织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2019年5月,宜博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电脑组装销售事宜,总额102万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8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接甲方通知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612000元,全款到位后乙方安排设备定购,价款包括设备、部件、安装、调试和设备保修、维护费用等;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应及时将设备及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当面确认签字验收,乙方在设备入场后10个工作日内调试完毕,工程结束后将根据双方确认的书面验收单;如提供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构成违约,乙方应承担更换、重做、**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等。该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中载明铭瑄品牌的**RTX2080TI11GB电脑20台、RTX20808GB电脑28台、RTX20708GB电脑35台,其中RTX20708GB**单价为3200元(质保3年)。2019年5月22日、8月1日,宜博公司分两笔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08000元。2019年8月,***公司向宜博公司整机交付合同约定的电脑设备并当场进行了软件测试,宜博公司予以接受。
宜博公司开设网吧提供上网游戏服务。2021年4月,因一台RTX20708GB型号**出现故障,宜博公司将其邮寄至品牌方铭瑄厂家进行**。铭瑄厂家收到该故障**,经查检后认为此并非铭瑄品牌正品**,故拒绝售后**服务。宜博公司与***公司为涉案**的更换及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因协商未果,宜博公司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公司自认所涉35台电脑中原配置的“RTX20708GB”**是通过公司原股东的介绍向一个人购买,当时所供的**是简易包装,未发现有序列号或不清楚是否有序列号;目前铭瑄品牌RTX20708GB**已停产。所涉合同实际履行价款为1018435元,宜博公司现尚欠***公司货款10435元。
另查明,2021年4月,宜博公司在南京市珠江路百脑汇进行询价时,南京市玄武区鑫挚鸿电子产品经营部曾向宜博公司出具一份报价单,载明:二线品牌七彩虹2070型号显单价为5500元/片;七彩虹3060型号**(无锁)单价为7600元/片。2021年7月2日,宜博公司又向上海天喜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喜公司)发出询价函一份,就铭瑄品牌RTX2070**或同性能**进行询价,载明主要内容有:铭瑄品牌RTX2070**是否已停产?如未停产,请对全新铭瑄品牌RTX2070**价格报价;如已停产,请对现行生产的与其同性能**报价(要求含税、运输费)。天喜公司于次日回复报价函称:铭瑄品牌RTX2070**现已停产,现行生产的与铭瑄品牌RTX2070同性能的**为RTX3060,该**单价5400元。根据天喜公司网页介绍,该公司系商科集团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整个华东区域。***公司也曾向京口区名匠电子数码经营部进行询价,该经营部出具一份2021年7月1日装机配置单,载明:**RTX306012g七彩虹单价4000元、RTX306012g影驰单价4050元、RTX306012g铭瑄单价3900元,RTX20708g铭瑄、RTX20708g七彩虹、RTX20708g影驰等2070型号均停产无货。另***公司还曾向南京海依天电脑经营部询价,该经营部出具的报价单载明:**七彩虹RTX2070、铭瑄RTX2070停产停售,七彩虹RTX3060单价4200元、铭瑄RTX3060单价4000元等。
一审庭审过程中,2021年12月2日当庭通过淘宝和京东查询显示,七彩虹RTX3060UltraWocLHR**单价为4399元。
再查明,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科公司)旗下的铭瑄品牌**,始创于2002年,主要是为电竞玩家提供电竞游戏**,即当**开始运行虚拟货币挖矿软件进行哈希算法的时候,**就会自动降低显存频率来锁住算力。“有锁**”仅仅是针对虚拟货币进行哈希率限制,而对于不运行挖矿软件的游戏玩家来说则不会有影响。**型号前缀RTX表明该**是***高性能系列**。锁算力**会标注后缀“L”或“LHR”。
一审法院认为,宜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该向宜博公司提供配置了铭瑄品牌型号RTX20708GB**的电脑35台。**是计算机最基本的配置,也是最重要的配件之一。2019年8月,***公司整机交付后,宜博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查。由于**品牌及显存等一般只是通过相关软件进行测验,而不是拆开整机查验序列号(即检查包装盒上标签序列号和**后面标注的序列号是否一致),用户很难发现**是否二手翻新或非正品。综合双方交易性质、目的、方式、习惯、**的性质、安装、使用情况、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自身技能、合理注意义务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合理期间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间。宜博公司现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所涉35台电脑中“RTX20708GB”**无品牌商标LOGO,也无序列号,并非铭瑄品牌的正品**,而***公司除自认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该批涉案**外,也未能提供所涉**后面标注的序列号与当初正品包装盒上标签序列号一致的相关证据,***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宜博公司主张所涉“RTX20708GB”**并非铭瑄品牌正品**的意见予以采信。***公司未按约提供品牌型号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铭瑄品牌的RTX20708GB**已停产,而宜博公司与***公司现均认可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为同性能**,因此一审法院对宜博公司主张以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进行更换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宜博公司与***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铭瑄RTX20708GB**”并未区分“有锁”还是“无锁”,况且“无锁”即不锁算力**主要是为了运行挖矿软件挖掘虚拟货币时不降低显存频率,而在电脑上运行挖矿软件不仅将消耗大量电力、造成碳排放,而且所挖掘的虚拟货币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相关从事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已被全面禁止。宜博公司采购该批电脑是用于开设网吧提供上网游戏服务的需要,而对于不运行挖矿软件的游戏玩家来说,“有锁”还是“无锁”版本的**对游戏体验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宜博公司关于主张以不锁算力**的价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宜博公司与***公司对替换**的询价以及庭审辩论结束时的淘宝和京东查询到适时价格,酌定单片赔偿损失为4399元,即如***公司不能以七彩虹RTX306012GB**进行更换,则应赔偿宜博公司经济损失153965元(4399元/片×35片),折抵宜博公司未付货款10435元后,***公司仍应赔偿宜博公司143530元。***公司履行更换或者赔偿义务后,应当自行至宜博公司处取回原交付的非铭瑄品牌的的RTX20708GB**,宜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交付给宜博公司35台电脑中的RTX20708GB**更换为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二、如***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应立即赔偿宜博公司经济损失143530元;三、***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第一或第二项义务后,应自行取回原RTX20708GB**,宜博公司应提供必要协助义务;四、驳回宜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290元,***公司负担2436元、***公司负担285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宜博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中列明了铭瑄品牌**RTX20708GB电脑35台,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公司提供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构成违约,***公司应承担更换、重做、**等义务。宜博公司接受***公司所提供设备后,即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验。鉴于**品牌及显存一般只是通过相关软件进行测试,并非必须通过整机拆开进行查验。一审法院综合双方交易目的、方式、习惯,**的性质、安装、使用情况、检验方法、合理注意义务等,确定该合理期间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间,本院予以认可。宜博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司所提供的案涉35台电脑中“RTX20708GB”**并非双方约定的铭瑄品牌,并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更换案涉电脑**并赔偿损失,属于在合理期间内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案涉电脑品牌型号的**,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更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宜博公司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案涉电脑配置的RTX20708GB**为铭瑄品牌,现该品牌**已停产,***公司对案涉电脑**承担更换义务,亦应当以同性能的**进行替代。现双方均认可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为同性能**。因此,宜博公司主张要求***公司以七彩虹品牌RTX306012GB**更换案涉电脑配置的铭瑄品牌RTX20708GB**,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不能履行更换义务,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确定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电脑配置的铭瑄品牌RTX20708GB**单价为3200元,而该**并未区分“有锁”还是“无锁”。双方亦认可所谓的“无锁”即不锁算力**,主要是运行挖矿软件挖掘虚拟货币时不降低显存频率。鉴于相关从事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已被全面禁止。宜博公司主张以不锁算力**的价格作为赔付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对替换**询价结果以及当庭查询的适时价格,酌定以4399元为单片赔偿标准,并折抵宜博公司未付款项,从而确定***公司不能更换**时应赔偿宜博公司14353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宜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镇江新区宜博太空电竞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荷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