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晶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02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PB1L。
法定代表人何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菲阳,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会信用代码114403005685088279。
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麦安宝,男,汉族,194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马菲阳,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晶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晶正科技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简称光明规土监察局)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晶正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光明规土监察局赔偿涉案光伏发电系统造价损失31万元、窝工损失费68000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光明规土监察局承担。
上诉人光明规土监察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驳回晶正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晶正科技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光明规土监察局针对涉案建筑先后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且原审第三人已针对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分别另案提起诉讼。鉴于本案被诉行为是强制拆除行为,有关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临时建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晶正科技公司如对光明规土监察局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的违法临时建筑认定有异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违法临时建筑的强制拆除适用简易强制拆除程序。因本案被拆除对象是违法临时建筑,本案重点审查的是光明规土监察局在依据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据是否充分,具体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形。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光明规土监察局系在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即2018年9月12日开始实施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物的拆除,拆除对象亦是强制执行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对象,即位于××楼顶的临时建筑物。虽然光明规土监察局在不同文书中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物出现“临时铁皮棚”、“临时加建铁皮棚”、“临时搭建钢架”的不同描述,但这些不同描述均是明确指向位于××楼顶的临时建筑物,不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不构成认定事实不清。故本院对光明规土监察局在不同文书中对同一临时建筑物的描述不统一、文书不规范问题予以指正。晶正科技公司关于光明规土监察局对强制拆除对象未调查核查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光明规土监察局在强制拆除时亦制作了强制拆除执行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确认。故光明规土监察局针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充分。
晶正科技公司主张光明规土监察局通过直接剪断光伏发电板的专用直流电线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光伏设备没有做到有效保护,导致被拆下的光伏板无法再正常使用,造成晶正科技公司财产损失。光明规土监察局回应称,当时涉案违法临时建筑物现场的光伏板之间是通过连接头连接,执法人员在拆除时并不是用剪刀剪断连接线,而仅是将连接在一起的连接头先行拔开,再拆除光伏板固定螺钉,然后将光伏板取下放到地面,在拆除过程中已尽到保护性拆除义务。本案通过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强制拆除过程的视频及照片,可以印证光明规土监察局对设备拆除过程的描述。同时晶正科技公司在二审调查时亦确认光伏板上的光伏玻璃本身没有出现破损,且光明规土监察局将拆除下来的光伏玻璃放置于现场后,晶正科技公司未再对被拆下设备另作处理,而是直接将设备留置于现场。结合在案证据,尤其是各方原审提交的反映强制拆除过程的现场视频,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光明规土监察局存在晶正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剪断光伏设备线材的暴力拆除情形。故晶正科技公司关于光明规土监察局实施强制拆除时对涉案光伏设备未尽到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光明规土监察局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依据充分,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明显不当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光明规土监察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晶正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广东晶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广东晶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颜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