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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行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马菲阳,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晶正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创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何建龙。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6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已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于2018年8月24日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于涉案建筑处,且***在(2019)粤0308行初174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获取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本案起诉状中亦确认其于2019年2月收到了上述文书。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载明救济途径及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事由,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赖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