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遵义厦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4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厦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厦控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电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厦控公司支付其货款1299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2.由被执行人厦控公司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厦控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厦控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0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厦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厦控公司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厦控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厦控公司名下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厦控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曾于2019年8月份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厦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使用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调查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电公司,申请执行人西电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厦控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控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西电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西电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厦控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527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小兵           审 判 员 李锁让           审 判 员 何振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