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871号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东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东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