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2296号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XX路XX段XX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8.5元,由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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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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