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7828号
原告:青岛市春雨人力资源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一路1-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3711625D。
法定代表人:张珏杰,经理。
被告: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7566840R。
法定代表人:李孟涛,经理。
原告青岛市春雨人力资源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连山铸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市春雨人力资源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市春雨人力资源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