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许栋。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