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3993号
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奇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奇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奇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