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