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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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2493号
原告:金华市永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塘雅镇含香工业园学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永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永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永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金华市永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