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9605号
原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84-86-2号1幢4层B区4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同路2号3幢1层、2层、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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