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6857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术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84-86-2号1幢4层B区4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术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术典公司)、上海固牧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术典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安装虹桥时代广场8#、6#、5#楼约克水系统的中央空调设备。被告术典公司与被告固牧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原告依约履行完毕约定义务后,被告术典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1,1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术典公司方于2023年2月22日写下欠条。此后,原告又向被告术典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术典公司仍不依约履行所负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未支付款项321,10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固牧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案涉《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其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合同义务,主体并不适格。对此原告称,案涉合同关系实际发生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系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提供的起诉依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协议书》为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阜阳林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术典公司所签订,相应《决算清单》《欠条》中则载明原告***为“施工负责人”。故此,现有证据显示出原告并非案涉《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案涉合同事实上的主体,故原告起诉本案的主体资格确不适格。
综上,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