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1439号-1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585432X6。
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舜安镇供销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U22T176。
法定代表人:余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徐锐,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仕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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