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顺通达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恒顺通达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2民初173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宁夏恒顺通达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居园12号楼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恒顺通达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由***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