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保215号
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石油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848965211。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0)黑0604民初1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0月9日解除对***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邑环城路南侧XX的房屋产权手续的查封;2、2020年10月9日解除对代素红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祥路1号世纪唐人中心XX房屋产权手续的查封。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604民初1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玉庆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郭 笑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