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初184号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行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思源,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石油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高迎庆,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高永宁,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孟佳,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文华街**。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迎庆、高永宁、孟佳、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徐荣红
审判员 刘清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亚旋
书记员赵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