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西石油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848965211。
负责人:屈振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028772294。
负责人:陈志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黑060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款项3190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本案的调查及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 龙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