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311号
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西石油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屈振武,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671-2号厂房及办公室楼主楼四层一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熙,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市源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高铁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源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申请人黑龙江百湖岩土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撤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桐
审 判 员  蒋艳丽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