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