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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