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05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南路**新光时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