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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01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洛狮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