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01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洛狮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