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壹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亢某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市亢***酒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文岭园区知音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亢***酒轩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54,697,000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亢***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9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第××号,使用权面积14155.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洪字第××、20××01、20××2、20××83、20××49、20××5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129.31平方米、860.24平方米、2479.84平方米、722.7平方米、420.5平方米、2450.32平方米]。上述保全标的限额154,697,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西裙楼1层1室、主楼40层1室、2室、41层1室、2室、42层1室、2室、43层1室、2室、44层1室、2室房产(权属证明证号:武房商证昌字第20××41、20××98、20××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号,建筑面积:1396.46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911.07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