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河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8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河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金泰成名灯广场**1馆****/div>
法定代表人:宿军。
上诉人广东河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河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