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原市交通运输局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
被执行人:开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陈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开原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07×××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53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铁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春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