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联众海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青年路东段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3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衣晓鹏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