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时间:2009年6月29日上午

地点:本院民二庭(2009)甬镇商初字第454号

 

 

审判人员王磊

书记员***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代理:我方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本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听清楚了。

审判员:笔录请阅,无误签名。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