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562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50号水厂2号楼201室。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55号18楼。
法定代表人:蒋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项目部经理,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52号203室。
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715元,赔偿利息损失22285元,合计人民币172000元,于2008年9月28日前付清。
二、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08年9月底前向本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军 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