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时 间:2008年9月16日下午
地 点:本院民二庭 (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486号
审判人员:******;磊
书记员:***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
法定代表人:龚永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50号水厂2号楼201室。(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员:关于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17元减半收取65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59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本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听清楚了。
审判员:笔录请阅,无误签名。
原告代理人:
审 判 员: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