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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48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99号。
负责人:丁兵,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菲菲,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新镇莘奉公路4999号。
诉讼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潜,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人杰,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A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B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