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1717号
原告:*全武,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军帐。
法定代表人:宁姣姣。
被告:***,男,其他不详。
原告*全武与被告定州市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全武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全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武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