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催7号
申请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钱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光,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丽波,女,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XXXXXXXXXXXX6292,票面金额为226460元,出票人为陕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西安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付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国英
审判员孟元元
审判员王华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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