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39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9号楼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钱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腾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华乐楼6楼6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竞业达数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腾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腾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恒腾龙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