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702号
原告:北京国瑞恒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02。
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4室。
原告北京国瑞恒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瑞恒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瑞恒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瑞恒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