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6251号
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于凤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号铂宫中心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库。
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佳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