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989号
申请人: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于红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537.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360537.4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537.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