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499号
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院海淀文教产业园K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于红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96号-8。
法定代表人:童格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
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梵瑞(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