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569号
原告: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F80 (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宋翔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殿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梓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燕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任娟娟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