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1022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非,河北瀛上***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璜冠圣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