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5432号
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
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