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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扬州市某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467号 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