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337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华,浙江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2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忠华。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龚 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