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1137号
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88-1号。
法定代表人樊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冬
人民陪审员张楠
人民陪审员*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